(2017)黑0229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连福危险驾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9执232号被执行人张连福,男。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9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连福危险驾驶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罚金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公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9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林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鑫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