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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足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重庆铭恒管件有限责任公司魏新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渝足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魏新桐,重庆铭恒管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43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足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62683071C),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白鹤林5号附18号。法定代表人:王光明,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魏新桐,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重庆铭恒管件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60528595E),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石马镇太平社区。法定代表人:魏新桐,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足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魏新桐、重庆铭恒管件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了(2017)渝0111民初8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重庆市渝足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及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有机器设备,均在重庆大足汇丰村镇银行抵押登记贷款,另有两辆轿车已查封,现均以重庆大足汇丰村镇银行申请执行案进行评估、拍卖中,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拍卖成交后再依法分配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足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魏新桐、重庆铭恒管件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徐后亚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