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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德瑞诉郭喜个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瑞,郭喜个,韩宝深,赵春菊,杨和义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3民初1859号原告:王德瑞,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占林(系原告姨夫),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伯艳,黑龙江铭昊(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喜个,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民,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海(郭喜个爱人),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韩宝深,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被告:赵春菊(系韩宝深妻子),女,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被告:杨和义,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市。(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王德瑞与被告郭喜个、韩宝深、赵春菊、杨和义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王德瑞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德瑞负担。审 判 长  孙祎男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人民陪审员  谭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倪德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