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6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金进根与北京市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昌鑫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KIMJINKUN,北京国际高尔夫游乐公司,北京昌鑫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6621号原告:KIMJINKUN(中文姓名:金进根),男,1945年9月8日出生,大韩民国国籍,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辰,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国际高尔夫游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水库北侧。法定代表人:范官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博宇,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国际高尔夫游乐公司办公室职员,住本单位宿舍。被告:北京昌鑫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院内。法定代表人:范官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敏,女,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昌鑫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职员,住本单位宿舍。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17号。法定代表人:宁澈,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春,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进根与被告北京国际高尔夫游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夫公司)、被告北京昌鑫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鑫公司)、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昌平发改委)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金进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00000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7年11月,我因喜爱高尔夫球运动,决定购买高尔夫会员卡,以便今后打球。由于担心高尔夫球场手续不合法,鱼目混珠,通过多次考察,反复对比,发现高尔夫公司是一家中日合作企业,经营范围内包含高尔夫球场,且其经营的十三陵球场从立项、审批、建设、运营等均有北京市计委审批的正规合法手续,才决定购买高尔夫公司的北京国际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卡,并向高尔夫公司支付了300000元入会费。2015年6月6日,高尔夫公司突然发布通知,告知全体会员十三陵球场自2015年6月8日起停止营业。后经我方了解,高尔夫公司是根据昌平发改委向其发出的昌发改发【2015】4号通知,关闭自己正在运营的十三陵高尔夫球场。高尔夫公司在明知其经营的十三陵球场与其他违规建设的高尔夫球场有本质区别,在收到昌平发改委发出的退出通知后,既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维护十三陵球场合法运营的权利,也没有在十三陵球场关闭前向政府部门争取对我方的经济损失进行合法补偿。昌鑫公司作为高尔夫公司的中方合作方也是球场的实际运营负责方同样怠于履行自己的责任。昌平发改委作为一级政府部门,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仅凭一纸通知,就要求高尔夫公司关闭了手续合法、正常经营的十三陵高尔夫球场。我方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我方的合法权益,应连带赔偿由此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依法裁判。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金进根支付相应费用后取得高尔夫公司的会员证书,按照高尔夫公司制定的《会员章程及权益书》行使会员权利并承担相应会员义务。2015年3月24日,昌平发改委向高尔夫公司发出【昌发改发(2015)4号】《北京市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国际高尔夫球场退出的通知》,内容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关于落实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措施的通知》(发改社会【2014】149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国家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函【2014】77号)精神,北京国际高尔夫球场及其所属地上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请贵球场于2015年4月底前基本完成发球台、标志标示、宣传栏等与高尔夫球场功能有关的构筑物的拆除,5月底前完成高尔夫球场的退出,望贵单位予以配合。2015年6月6日,高尔夫公司向全体会员发出《停业告知》,写明:自2015年6月8日起本球场停止营业。经查,昌鑫公司为高尔夫公司的股东,以土地作为出资。本院认为,原告是在交纳相应费用后取得的高尔夫公司的会员资格,其与高尔夫公司间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是基于与高尔夫公司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享有相应的会员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原告与高尔夫公司间产生的纠纷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调整的范围。该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范围。被告昌鑫公司系高尔夫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侵权责任关系。被告昌平发改委系国家行政机关,其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向高尔夫公司发出通知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KIMJINKUN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祎慧审 判 员 田雅娟人民陪审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