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2民初15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天兵与被告深圳市亚鼎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永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兵,深圳市亚鼎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永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579号之一原告:杨天兵,男,生于1968年12月26日,汉族,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新华,什邡市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深圳市亚鼎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华发北路1号凯雷斯顿商务大厦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4030008796782XU。法定代表人:杜小烨,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四川省永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回澜镇南丰村。法定代表人:杨贵华,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杨天兵与被告深圳市亚鼎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永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深圳市亚鼎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杨天兵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天兵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为262.5元。审 判 长  石 娜审 判 员  尹翠萍人民陪审员  黄光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家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