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马鹏飞与周轩冰、乔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鹏飞,周轩冰,乔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民初429号原告:马鹏飞,男,1975年7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告:周轩冰,男,1973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告:乔茜,女,1987年9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马鹏飞诉被告周轩冰、乔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鹏飞、被告乔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轩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鹏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周轩冰于2015年10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月利率为2.5%,被告乔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能按约还款。被告周轩冰未作答辩。被告乔茜辩称,其为涉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属实,但必须由周轩冰先行偿还,如周轩冰无法偿还,其可与马鹏飞私下协商如何还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周轩冰以购买旅游大巴汽车缺少资金为由于2015年10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5%…。被告乔茜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未能按约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周轩冰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有借条等证据为凭,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周轩冰未能按约还款,故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周轩冰实际偿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乔茜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尚在担保期限内,故其应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轩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鹏飞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周轩冰实际偿还之日止)。被告乔茜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李文谦人民陪审员 王加松人民陪审员 刘正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缴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者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