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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高会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会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0刑初169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会成,男,满族,1986年10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辩护人宋洪悦,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会成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会成及其辩护人宋洪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高会成来到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金星村金发街38号被害人王某经营的“陕西手扯面馆”就餐。17时许餐毕,其因无钱付餐费遂产生抢劫之念,趁王某不备,进入面馆厨房取来1把菜刀,持刀架于王某颈部,右手捂其嘴部逼其交出钱财,王某示意钱在厨房,在高会成进入厨房取钱时,王某夺门而出将其堵在室内。高会成见逃跑无望,将放置于厨房床上的钱包(内有人民币424元)藏于一纸箱下,从窗户跳出藏匿于仓房内,被接到报警赶到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会成持械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被告人高会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高会成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高会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高会成到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金星村金发街38号被害人王某经营的“陕西手扯面馆”就餐,17时许,因无钱付餐费遂产生抢劫之念,趁王某不备,从厨房拿出菜刀架于王某颈部,并用手捂住王某嘴,胁迫其交出钱财,王某示意钱在厨房,趁高会成进入厨房之机,从其手中将菜刀夺下并逃出屋外,高会成在厨房床上拿起钱包(内有现金424元),逃跑时发现被堵在屋内,又将钱包扔在床上,从窗户跳出藏匿于仓房中,后被接警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破案经过。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7年1月10日15时许,高会成称要做一份炒饭带走,尾随我一起进入厨房,在灶台上拿起菜刀,我回身的时候他把我摁倒在地上,用左手拿菜刀架在我脖子上,跟我说抢劫,要点钱花,我说钱在厨房,别伤害我就行,他用手捂住我嘴不让我喊,我用右手抓住菜刀,把菜刀抢到我手中了,他转身去厨房拿钱时,我开门跑出去把门关上了,他开始撞门没撞开,然后,他就跳窗户逃到院子里了。3、证人张某的证言:我在香坊区朝阳镇金星村金发街听到有人喊抢劫,我出去看见“陕西手扯面”馆女老板倚着大门手里拿着菜刀,一个30多岁的男子在面馆门口要往外挤,我怕他跑,就给了他一拳,那个人转身就往屋里跑了,后来邻居们出来说那个人跳窗户跑了。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发现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菜刀;在案发现场附近的仓房内将被告人高会成抓获。5、物证提取说明证实2017年1月11日8时许,公安人员在香坊区朝阳镇金星村陕西扯面馆厨房床上的纸盒箱子下面发现钱包,包内有现金424元、王某身份证及若干票据。6、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高会成作案使用的菜刀被依法扣押;被抢的钱包及包内现金424元已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王某。7、被告人高会成的供述供认公诉指控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会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并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高会成应构成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高会成在抢劫钱包后,发现被堵在屋中无法逃跑,遂将钱包扔至床上,跳窗逃跑,高会成的行为属于被迫放弃犯罪,不具有自动中止性,不属于犯罪中止,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客观,予以采纳。高会成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持刀抢劫,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会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象喜人民陪审员  王春艳人民陪审员  杜景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逯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