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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涛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刑初144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涛,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回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现住河南省淮阳县。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1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28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7年6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秋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刘涛在无电力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带领施工队在商城县汪桥镇土庙村进行电力高压线路改造施工,由于其未按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未能落实安全责任和提供安全生产条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被害人袁某3在施工过程中触电身亡。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袁某3的损伤特征符合电击伤,可能系触电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涛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涛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处警及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前科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抢救危重病人记录、收到条及赔偿协议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证人袁某1、袁某2、刘某、雷某、龚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法医鉴定;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涛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之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