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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曹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刑初11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吉林省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公诉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曹某某虚报种植玉米面积60.55亩,骗取国家玉米生产者补贴9968元。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投案并上缴了全部赃款。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曹某某虚报种植玉米面积60.55亩,骗取国家玉米生产者补贴9968元。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投案并上缴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曹某乙、周某某、马某甲、马某乙证言,现场勘查笔录,2016年乾安县农户申报玉米生产者补贴面积明细表,乾安县财政局关于2016年玉米生产者补贴标准的说明,安字镇瑟字村证明,安字镇人民政府财政所证明,扣押财物清单,账户交易明细,票据复印件,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被告人曹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玉米种植面积骗取国家补贴人民币99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犯罪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忠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