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6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亚玲、张艳峰等与濮阳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业管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玲,张艳峰,濮阳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业管理公司,濮阳市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745号原告:张亚玲,女,汉族,1965年3月16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张艳峰,女,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濮阳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业管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任丘路与丽都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王全坤,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濮阳市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丽都路与任丘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高伟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玲、张艳峰诉被告濮阳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业管理公司、第三人濮阳市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侯玉霞人民陪审员 李建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靳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