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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5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倪望与被告四川官田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望,四川官田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5287号原告:倪望,男,汉族,1983年11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四川官田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邹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望与被告四川官田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望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倪望负担。审判员  雷田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颜钰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