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钟文瑶与余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文瑶,余小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875号原告:钟文瑶,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余小洪,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钟文瑶与被告余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钟文瑶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文瑶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文瑶撤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钟文瑶负担。审判员 谭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海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