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0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钟文瑶与余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文瑶,余小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875号原告:钟文瑶,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余小洪,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钟文瑶与被告余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钟文瑶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文瑶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文瑶撤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钟文瑶负担。审判员 谭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海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