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刑更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熊兴飞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兴飞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更141号罪犯熊兴飞(曾用名熊辉),男,1979年10月15日生于湖北省宣恩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9)宣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兴飞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熊兴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4日作出(2009)恩中刑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熊兴飞于2009年8月2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恩中法刑执字第24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34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4)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06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22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7月14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6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0日将减刑建议书依法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14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罪犯熊兴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较好。建议人民法院对罪犯熊兴飞予以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兴飞在交付执行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一贯表现良好。罪犯熊兴飞自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距本次提请减刑已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在此期间,获得1次表扬、3次记功、1次监级改的五次行政奖励(2015年第2季度记功、2015年第3季度记功、2015年度监狱服刑人员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第2季度记功、2016年第4季度表扬)。宣恩县李家河镇老师沟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8日出具《证明》,证实熊兴飞家庭困难。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同一监狱罪犯的证明,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村委会证明。本院认为,罪犯熊兴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熊兴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宋祖军审判员 谭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