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前进诉被告吴发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前进,吴发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382号申请人:陈前进,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吴发隆,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现住永安市,申请人陈前进与被申请人吴发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前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21,600元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债权。为此,申请人以其坐落于永安市桃源巷45号1幢1-601室房产[永房权证字第××号、永过用(2015)第XX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吴发隆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21,600元为限;二、查封申请人陈前进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桃源巷45号1幢1-601室房产[永房权证字第××号、永国用(2015)第XXXX号],保全价值以21,6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236元,由申请人陈前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罗爱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黄慧敏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