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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刑终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赵美强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美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刑终194号原公诉机关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美强,曾用名赵小毛,小名二毛旦,男,1987年7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原平市人,农民,捕前住本村。2016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原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美强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7)晋0981刑初23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赵美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09年9月一天晚上,被告人赵美强伙同马某1、张某1、胡某、马某2(均已判刑)窜入忻州市忻府区五台山北路蒙古王饭店门外盗走司钱龙桑塔纳轿车一辆。2、2009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赵美强伙同马某1、马某2、张某1、胡某(均已判刑)窜入太原市尖草坪区恒山路恒泰小区内盗走张世军桑塔纳2000轿车一辆。经原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轿车价值20000元。破案后该赃物追回,已发还失主。另查明,2010年5月11日,被告人赵美强被原平市公安局列为网上追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赵美强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其身份情况;同案犯判决书、证实其同案犯判决情况;原平市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其抓获赵美强经过;被告人赵美强供述:2009年秋天,“二仁”(张某1)、“二红头”(马某1)、胡某、马某2和我,由二仁开着我借的肉蛋的车到了忻州一家饭店门口,二仁和二红头就先下车了,我、胡某、马某2车上坐着,过了一会马某2接到二仁电话,让我们三个先回,我们就回来了。第二天发现他俩开着从忻州偷回来的一辆深灰色桑塔纳车。我看见他们把桑塔纳汽车上的行车证找出来撕了。2009年冬,马某2给我打电话,说是要去太原,让我给开车,我、二仁、二红头、马某2、胡某开车到了太原北边一个小区里面,二仁和二红头下车就开始撬小区里的一辆车,我就知道他们要偷车了,我和胡某、马某2车上坐着,后二仁让我们先回,我们三人就先回到原平。这两次都没有给过我报酬。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我、马某2、马某1、赵某、胡某在太原重机附近一小区内偷了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我将车放在一汽修厂被警察扣了;另一辆是我、胡某、马某1、赵某、开肉蛋的轿车在忻州一家饭店路边偷的,卖到哪里记不清了;证人马某1证言;证实我们偷车具体分工都是二仁安排,二仁负责偷车,马某2和二伟负责拿工具、打下手,我负责望风,胡某、二毛蛋(赵美强)参与那次是负责开车。2009年11月份,二仁开肉蛋的车拉着我、胡某、马某2、“二毛蛋”(赵美强)当天半夜去了忻州,把车停在一个饭店旁边,二仁就一个人下去偷车,等二仁把那车门弄开后叫我过去和他开回原平,胡某等人开另一辆车回原平。偷第二辆车是大约过了一个月,二仁打电话叫我们来太原,胡某开着二仁借下的车,二仁、二毛某、我、马某2坐车到了太原,开到一小区二仁下去偷车,我们望风,之后二仁将小区停放的一辆黑色普桑2000发动着让胡某、马某2坐上,我和二毛某开肉蛋的车回原平,回到原平将偷下的桑塔纳2000放在二毛旦在班村租房的门口了。证人马某2证言,证实2009年秋天,二仁叫上我、马某1、胡某、二毛某开肉蛋的桑塔纳去了忻州一个不认识地方,二仁、马某1、胡某下车进入了小区,后让我、二毛某先回原平。第二天见他们开着一辆黑色旧普桑,说是偷下的。过了一个月一天晚上,二仁叫上我、马某1、二毛某、胡某开车到了太原太钢附近,二仁和胡某下去偷了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二仁让我们望风,偷下后由二仁、胡某开回原平。证人胡某证言,证实2009年秋,我、二仁、马某1、二毛某、马某2五人,由二仁开肉蛋的车凌晨到了忻州一饭店门口,由二仁动手、我和马某1望风,偷了一辆黑蓝色普桑,二仁得手后开出车来时,二毛某也看见了。2009年11月,我、二仁、马某1、马某2、二毛某五人开肉蛋的车到了太原太钢附近偷了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当时二仁动手,我发动着车,其余人打下手帮他望风。张士军报案材料及证言,证实2009年11月14日晚11时,我将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车牌晋L×××××放在楼下被盗。司钱龙报案材料及证言,证实2009年9月份,我晚上12点多将自己黑色普桑放在五台山北路蒙古王饭店门口,第二天出来发现被盗。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在逃人员登记表。原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车牌号晋L×××××桑塔纳2000轿车,价值20000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核实认定。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赵美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两起偷车事实,自己当时都睡着了,不知道是偷车,法院认为同案犯张某1、马某1、马某2、胡某证言均可证实赵美强当时参与盗窃,且被告人赵美强在公安机关供述明知自己是和张某1等人去实施偷车行为,当庭翻供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对第一起犯罪事实,因车辆未估价,作为量刑情节从重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美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后,赵美强以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1、2009年9月一天晚上,赵美强伙同马某1、张某1、胡某、马某2(均已判刑)窜入忻州市忻府区五台山北路蒙古王饭店门外盗走司钱龙桑塔纳轿车一辆。2、2009年11月14日晚,赵美强伙同马某1、马某2、张某1、胡某(均已判刑)窜入太原市尖草坪区恒山路恒泰小区内盗走张世军桑塔纳2000轿车一辆。经原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轿车价值20000元。破案后该赃物追回,已发还失主。另查明,公安机关在逃人员登记表显示该起案件于2010年5月11日立案追逃。二审查明的证据与原判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美强所提上诉理由,经查,同案犯张某1、马某1、胡某证言均可证实赵美强当时参与盗窃,上诉人赵美强在公安机关供述也证实其明知自己是和张某1等人去实施偷车行为,且赵美强对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予以认可,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树林审判员  刘泳江审判员  侯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