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执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勇与刘福、何照俊、刘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刘福,何照俊,刘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勇,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刘福,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何照俊,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刘玉祥,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张勇申请执行刘福、何照俊、刘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12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武保文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房产一套。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徐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