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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勇与刘福、何照俊、刘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刘福,何照俊,刘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勇,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刘福,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何照俊,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刘玉祥,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张勇申请执行刘福、何照俊、刘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12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武保文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房产一套。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徐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