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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1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月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月龙,孙志英,陈常在,潘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1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沿河路382号,组织机构代码16588796-5。法定代表人:陈修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乃文。被执行人:潘月龙。被执行人:孙志英。被执行人:陈常在。被执行人:潘兆国。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月龙、孙志英、陈常在、潘兆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莲商初字第68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779469.02元,执行费1019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潘月龙、孙志英、陈常在、潘兆国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潘月龙、孙志英、陈常在、潘兆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月龙、孙志英、陈常在、潘兆国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情况,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潘月龙、孙志英、陈常在、潘兆国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潘月龙名下有位于五莲县文化路18号御景园39号楼东3单元5层东户房产一处现已查封,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对潘月龙处以15日拘留及罚款1万元处罚,潘月龙于2017年6月23日交纳了10万元案款及1万元罚款;被执行人陈常在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潘兆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潘月龙、孙志英、陈常在、潘兆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潘月龙、孙志英、陈常在、潘兆国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环审判员  王佃凯审判员  范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