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2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道胜与朱仁和、郭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道胜,朱仁和,郭道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1864号原告:郭道胜被告:朱仁和被告:郭道平原告郭道胜与被告朱仁和、郭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郭道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对其诉权的处分,该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益,故本院对其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道胜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计12000元,由原告郭道胜负担。审判员 徐 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苗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