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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谢月云与易军、谢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月云,易军,谢小英,易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1民初1671号原告:谢月云,女,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委托代理人:华晖、周婷,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易军,男,1969年11月6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谢小英,女,1971年8月13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易军之妻。被告:易勋,男,1993年6月19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易军之子。原告谢月云诉被告易军、谢小英、易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月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军、谢小英、易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月云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易军、谢小英向原告偿还借款计人民币4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起至2017年6月止尚欠利息87500元,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随本清;2、被告易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6日,被告易军以其经营的乔家栅月饼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请求借款30余万元,原告念在朋友份上同意借款35万元给被告,并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到被告易军账上,次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同时被告易勋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一个月后,2015年4月21日,被告易军再次找到原告,请求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10万元转给了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口头承诺每月按2分计息。借款后,被告均能如约向原告支付利息,从2016年4月起,被告开始未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以自己经营的酒抵偿了3万元利息。2017年2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二被告对原告的借款45万元重新出具借条,并约定利息按1%计算。然而,被告出具借条后,并未如约还本付息。为此,特具状法院请求处理。被告易军、谢小英、易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和2015年4月21日,原告谢月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转账给被告易军35万元和10万元两笔款,共计45万元。在2017年2月20日,被告易军向原告出具一张45万元借条,借条约定利息按1分计算。同月22日被告易勋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出具借条后,被告仍然本息拖欠,原告多次催款未果,遂具状本院请求处理。另查明,该笔借款产生于被告易军和谢小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证实本案事实,原告当庭递交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三被告人口信息查询单、借条、银行客户回单2张、银行交易清单,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可以证实本案的事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谢月云与被告易军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被告易军向原告谢月云出具的借条和银行客户回单、银行交易流水为据可以认定。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主张被告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2016年1月起至2017年6月止的尚欠利息87500元,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被告易军自愿为借款本息担保,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该借款产生于被告易军和被告谢小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予共同清偿。三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易军、谢小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谢月云清偿借款计人民币45万元,并按借条约定承担利息,计息时间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还款日止,月利率按1%计算,利随本清;二、被告易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计人民币9175元,财产保全费322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2395元,由被告易军、谢小英承担,于交款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凭证寄回于都县人民法院民二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账号:99×××88。]审 判 长  袁祖德人民陪审员  赖家祯人民陪审员  华天佑文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燕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