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0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0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居民,住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曾某某,女,苗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农民,住临沧市临翔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68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请执行标的529200元及利息,应交纳执行费7692元。经执行,被执行人行踪不定,不知去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绍强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李有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雨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