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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6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吴水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126执257号吴水军与刘义水、周小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1126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义水已履行了本案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0元,案件执行费3950元,案件受理费575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其他执行权利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现庆元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17)浙1126执257号吴水军与刘义水、周小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