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6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吴水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126执257号吴水军与刘义水、周小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1126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义水已履行了本案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0元,案件执行费3950元,案件受理费575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其他执行权利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现庆元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17)浙1126执257号吴水军与刘义水、周小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