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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献县鑫宇建筑器材租赁站、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献县鑫宇建筑器材租赁站,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30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献县鑫宇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孙金虎,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河城街镇小屯村***号。身份证号1309291986********。委托代理人:王志娟,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中段51号。法定代表人:邹尚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兰林,金莹莹,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献县鑫宇建筑器材租赁站因与被上诉人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现上诉人持有有关债权凭证的原件,应查清双方租赁关系的真实性,进一步核对租赁物的数量、价款等;应追加签订涉案合同的陈爱民为当事人,以便查清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献县鑫宇建筑器材租赁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2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文甲审判员  关志萍审判员  常秀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米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