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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3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蔡珠英、陈志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珠英,陈志强,诏安金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诏安嘉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3040号申请执行人:蔡珠英,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元、王然(实习),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志强,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诏安金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深桥镇政府前座办公楼一楼117-118号。法定代表人:徐祥征。被执行人:诏安嘉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深桥镇政府办公大楼前座119-120号。法定代表人:徐祥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71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志强、诏安金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诏安嘉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64593.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惠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郭志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