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3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淑芳与丁文海、胡慧萍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芳,丁文海,胡慧萍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3714号原告:刘淑芳,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旭铭、吴臻,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文海,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胡慧萍,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刘淑芳与被告丁文海、胡慧萍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淑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元,由刘淑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裕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