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祥文、李祥旗等与王信东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文,李祥旗,李春喜,王银喜,韩俊英,李祥报,李祥荣,李铁占,李祥杰,范玉兰,李红信,李祥中,王信东,郭万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180号原告李祥文,男,汉族。原告李祥旗,男,汉族。原告李春喜,男,汉族。原告王银喜,男,汉族。原告韩俊英,女,汉族。原告李祥报,男,汉族。原告李祥荣,男,汉族。原告李铁占,男,汉族。原告李祥杰,男,汉族。原告范玉兰,女,汉族。原告李红信,男,汉族。原告李祥中,男,汉族。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申凤山,濮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信东,男,汉族。被告郭万永,男,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宋阳峰,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祥文等人诉被告王信东、郭万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祥文等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祥文等人撤回起诉。诉讼费199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祥文等承担。审判长 冯素平审判员 刘振魁助审员 李世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