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河津市泰丰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某、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津市泰丰典当有限公司,苏某,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61号原告:河津市泰丰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向文,系公司董事长。地址:河津市新兴路500家。被告:苏某,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河津市某村人,现住河津市。被告:潘某,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河津市某村人,现住河津市,系苏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津市泰丰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某、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月1月4日立案,原告河津市泰丰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津市泰丰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津市泰丰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河津市泰丰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卫民生代理审判员 任樊生代理审判员 车亚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