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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玉琳、徐进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琳,徐进成,程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玉琳,女,汉族,1960年9月2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徐进成,男,汉族,1985年2月4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程艳平,女,汉族,1984奶奶10月5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受理李玉琳申请执行徐进成、程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依据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进成名下与徐崇洋共有的位于南昌市湾里区东源村香烟地正南富丽花园6#楼七单元213室房产。执行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进成、程艳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进成、程艳平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徐进成、程艳平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进成名下与徐崇洋共有的位于南昌市湾里区东源村香烟地正南富丽花园6#楼七单元213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子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