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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9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书林、吕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林,吕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庐山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91执4号申请执行人:李书林,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星子县。被执行人:吕力,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李书林与吕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赣0491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力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56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力到期后仍未履行义务,且一直下落不明,本院经多方查找均未找到其本人。另,本院对被执行人吕力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吕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