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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执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昆宇、肥乡县嫦娥兔业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昆宇,肥乡县嫦娥兔业养殖有限公司,李付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昆宇,男,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邯郸市大名县。被执行人:肥乡县嫦娥兔业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章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付成,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申请执行人李昆宇与被执行人肥乡县嫦娥兔业养殖有限公司、李付成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邯仲调字第23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肥乡县嫦娥兔业养殖有限公司、李付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海明审判员  李国英审判员  张敏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