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执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清与阳芳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刘运勇,阳芳芳,戴国平,谢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湘0422执4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清,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执行人刘运勇,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被执行人阳芳芳,女,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被执行人戴国平,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被执行人谢素琼,女,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清与被执行人刘运勇、阳芳芳、戴国平、谢素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小平审判员 谭子山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