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22执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清与阳芳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刘运勇,阳芳芳,戴国平,谢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湘0422执4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清,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执行人刘运勇,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被执行人阳芳芳,女,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被执行人戴国平,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被执行人谢素琼,女,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清与被执行人刘运勇、阳芳芳、戴国平、谢素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小平审判员  谭子山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