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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春华与岳池县宏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春华,岳池县宏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790号原告:谢春华,女,汉族,1974年9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岳池县宏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志伟。原告谢春华诉被告岳池县宏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谢春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春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谢春华负担。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佩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