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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1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军、任孟全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江县人民法院,陈军,任孟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645号申请执行人:蒲江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张保川,院长。被执行人:陈军,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保胜乡。被执行人:任孟全,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公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蒲江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受理蒲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陈军、任孟全罚金一案,执行标的6,000元。任孟全已履行罚金义务,缴纳罚金3,0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陈军、任孟全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屋所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蒲江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玉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