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33财保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红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红伟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3财保5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姚欣,女,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赵县。系冀A×××××小型轿车驾驶人。解除保全申请人姚坚,男,199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赵县。系冀A×××××小型轿车登记车主。被申请人张红伟,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赵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姚欣、姚坚与被申请人张红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冀0133财保59号民事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姚欣驾驶的登记在姚坚名下的冀A×××××号小型轿车。姚欣、姚坚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供担保金3万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姚欣、姚坚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姚欣驾驶的登记在姚坚名下的冀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