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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薛迁民与被告张军平、张振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迁民,张军平,张振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666号原告:薛迁民,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组人,农民。被告:张军平,男,1973年9月8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X四组人,农民。被告:张振川,男,1981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镇XX北路19号,芮城县XX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迁民与被告张军平、张振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迁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迁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立师审判员  蔡进军审判员  王安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炳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