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廷廷与淄博携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浩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廷廷,淄博携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浩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382号原告:刘廷廷,女,汉族,1988年11月11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淄博携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健康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琚海洋。被告:张浩祥,男,汉族,1989年5月22日出生,住沂源县。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训福,山东鲁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刘廷廷与被告淄博携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浩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廷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所签的《艺人签约合作合同》无效;2.判决被告张浩祥返还其代收之属于原告在么么直播网站所得的礼物提成跟底薪共计壹拾伍万元整;3.判决被告张浩祥归还QQ号21×××24并将该QQ号的密保手机号号码修改回原告的联系手机187××××3288。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5日,原告经被告张浩祥介绍与被告淄博携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认识,并由淄博携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引荐加入么么直播平台,开始网络直播事宜。被告张浩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提取直播礼物的银行卡号绑定为被告张浩祥的账号,被告以签订合同就给原告发放礼物提成和底薪相要挟,拿着自拟的合同与原告签约。被告张浩祥在未取得淄博携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充分授权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合同,该合同签约主体资格不符,信息不对称,存在欺诈行为,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该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之一为张浩祥,并非合同签订方张号祥,故原告起诉属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廷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光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沂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