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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夏传彬与陈兴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传彬,陈兴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740号原告夏传彬,男,汉族,1965年6月出生,住禹城市。被告陈兴成,男,汉族。1976年6月出生,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传彬与被告陈兴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传彬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传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传彬撤诉。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夏传彬负担。审判员  关敬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