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夏传彬与陈兴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传彬,陈兴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740号原告夏传彬,男,汉族,1965年6月出生,住禹城市。被告陈兴成,男,汉族。1976年6月出生,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传彬与被告陈兴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传彬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传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传彬撤诉。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夏传彬负担。审判员 关敬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