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31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贵竹与榕江县朗洞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竹,榕江县朗洞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631行初19号原告杨贵竹,女,汉族,1969年9月23日出生,住榕江县,委托代理人舒东祥,男,榕江县寨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榕江县朗洞镇人民政府。地址:榕江县朗洞镇。法定代表人满延禹,男,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贵竹诉被告榕江县朗洞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7年6月20日自行作出朗府受字[2017]1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受理通知书》,已对原告杨贵竹的申请予以受理,并于当日送达给原告。原告杨贵竹以被告已自行作出受理原告申请的通知书,已无需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贵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贵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贵竹承担。审 判 长  吴义杰人民赔审员吴化明人民陪审员  陈文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