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6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朱清天与杨小艳、王锡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清天,王锡武,杨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032号原告朱清天,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徐俊英,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无业,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六里**号楼1门***号,原告朱清天之妻。被告王锡武,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杨小艳,女,1962年6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朱清天诉被告王锡武、杨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清天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锡武、杨小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清天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锡武、杨小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清天撤回对被告王锡武、杨小艳的起诉。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