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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248孔志刚与孙荣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志刚,孙荣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48号原告:孔志刚,男,汉族,1973年12月12日生,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英,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荣良,男,汉族,1955年3月7日生,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全珍,女,汉族,1958年5月21日,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系被告妻子。原告孔志刚诉被告孙荣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受理,诉讼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志刚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志刚撤回对被告孙荣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孔志刚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 判 长 冯 磊人民陪审员 王 鑫人民陪审员 顾益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燕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