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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4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古芳、康多节与马乐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4074号本院2016年11月8日对原告张古芳、康多节与被告马乐等人为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226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226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书中“马金武”补正为“马金伍”。审判员  黄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