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守杰与刘淑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杰,张永强,刘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122号原告:张守杰,住敦化市。被告:张永强,住敦化市。被告:刘淑红,住敦化市。被告刘淑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芝,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杰诉被告张永强、刘淑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张守杰于2017年6月2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守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守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意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