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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守杰与刘淑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杰,张永强,刘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122号原告:张守杰,住敦化市。被告:张永强,住敦化市。被告:刘淑红,住敦化市。被告刘淑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芝,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杰诉被告张永强、刘淑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张守杰于2017年6月2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守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守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意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