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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6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胡长水、徐时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水,徐时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017号原告:胡长水,男,195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伟,男,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徐时林,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胡长水与被告徐时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胡长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长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玲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