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6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胡长水、徐时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水,徐时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017号原告:胡长水,男,195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伟,男,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徐时林,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胡长水与被告徐时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胡长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长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玲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