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民终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昂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昂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终6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乌兰浩特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和平办事处南滨河众鑫房地产。法定代表人:邱广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喜成,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乌兰浩特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新发博艺家园4号楼1单元101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昂然,女,1991年1月15日出生,锡伯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上诉人乌兰浩特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昂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7)内2201民初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乌兰浩特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乌兰浩特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乌兰浩特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786元,减半收取7393元,由上诉人乌兰浩特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靖荣审判员 高 岩审判员 崔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