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612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海勇、李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海勇,李海强,李艳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612之一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磊受委托人:李清泉被执行人李海勇,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海强,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艳民,男,1970年1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本院(2016)豫1727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285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李海勇、李海强、李艳民仍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5号扣押了被执行人李海强名下轿车一台(车号为:豫QKN3**)。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李海强的轿车一台(车号为:豫QKN3**)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海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晨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