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金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戴明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金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戴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中金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41号2层。法定代表人:王竹南。被执行人:戴明杰,男,196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中金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戴明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缺少公证机关出具的《执行证书》,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45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