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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连素与重庆林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明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素,重庆林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2228号申请执行人张连素,女,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重庆林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刘明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明军,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临水县。关于张连素申请执行重庆林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亦未提供。本案执行标的80000元、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执行费等暂时未能全部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5执22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张连素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中代理审判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李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霍 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