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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海龙与丁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龙,丁占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1450号原告李海龙,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被告丁占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龙诉被告丁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龙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海龙负担。审判员  白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敖美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