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小龙与娄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龙,娄元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8号原告:陈小龙,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娄元文,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原告陈小龙与被告娄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陈小龙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陈小龙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小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450元,由陈小龙负担。审 判 长 童建国人民陪审员 陈红卫人民陪审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高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