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师文杰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文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124号原告:师文杰,男,汉族,1983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靳永光,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郑开大道*号。原告师文杰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文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师文杰负担。审判员 聂建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