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仕兰与唐安维钟春琴唐安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仕兰,唐安维,钟春琴,唐安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83号申请执行人陈仕兰,女,生于1969年1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唐安维,男,生于1973年7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钟春琴,女,生于1976年8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唐安钊,男,生于1966年12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案款1005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0元。执行中法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唐安维、钟春琴共有的房屋一套,查封被执行人唐安钊名下渝CC89**汽车一辆;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被它案冻结。由于暂无执行条件,故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20执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克 中执行员 李 沅 林执行员 陆 世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陈铱炼 更多数据: